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依据)条款 | 违法情形 |
1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2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3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
4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
6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在非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7 | 过失引起火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1.居民自家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自家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 2.符合轻微火灾情形的。 |
8 |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符合轻微火灾情形的。 |
9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1.稍经教育或者制止即可排除的; 2.因为惊慌失措等扰乱了火灾现场秩序的。 |
10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经制止,当事人当场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经制止,当事人当场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2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经制止,当事人当场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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