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行政处罚免罚清单(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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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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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条款

违法情形

1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2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3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4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6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在非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7

过失引起火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1.居民自家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自家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

2.符合轻微火灾情形的。

8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符合轻微火灾情形的。

9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1.稍经教育或者制止即可排除的;

2.因为惊慌失措等扰乱了火灾现场秩序的。

10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经制止,当事人当场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经制止,当事人当场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经制止,当事人当场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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