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不明当事人:
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随县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内容是: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品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381000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随县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处理决定在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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