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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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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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随县卫生健康局

受托单位: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县卫生监督所)

为依法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加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等相关规定,随县卫生健康局委托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监督等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负责随县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检查。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监督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等行政检查权,对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取证、抽样监测、责令改正和提出处理建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1、委托受托人依法直接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没款数额超5万元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委托人认为属于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受托人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县卫生健康局法制审核,按照程序提请委托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随县卫生健康局公章,按照规定及时送达。

(三)行政许可。受理涉及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查、勘验,完成上级交办的现场审查工作,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四)行政强制。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卫生健康执法事项。

1、政务信息公开。受委托人按要求对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行政强制等事项公开公示。

2、受理督办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3、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4、对全县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5、对全县卫生监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6、委托人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机关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三)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四)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六)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三、受托方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受委托单位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表及时呈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五)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三年。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随县卫生健康局和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县卫生监督所)各保存一份,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五、附则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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