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随州市曾都区大洋广告有限公司位于随县炎帝大道与汉孟路交汇红绿灯西南方的违法构筑物(单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9日,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随县城管限拆决字〔2025〕第001号,随州市曾都区大洋广告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随县城管限拆催字〔2025〕第001号,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随县城管强拆决字〔2025〕第001号,决定限其立即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单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拒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5月15日9时依法行政强制拆除该公司位于随县炎帝大道与汉孟路交汇红绿灯西南方的违法构筑物(单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构筑物(单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公告,并依照《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随县城管强拆决字〔2025〕第001号的处理决定,将于2025年5月15日9时对上述违法构筑物(单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对于行政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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