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随县城管违建公告字〔2026〕第002号
当事人:随州市美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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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夏洪健
联系电话:1367****956
你单位在随县厉山镇交通大道厉山法庭旁擅自建设的单立柱户外广告构筑物(立柱直径0.9米、总高12米、版面总面积75平方米),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户外广告设置、延期备案审批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你单位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随县城管限拆决字〔2025〕第004号),文书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作出,责令你单位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期限届满后,你单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随县城管决催字〔2025〕第004号),催告你单位限期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催告期限届满,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亦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法定权利。
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6日报请随县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2026年5月8日,随县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本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鉴于你单位针对涉案限期拆除决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期限、六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均已全部届满,你单位未复议、未诉讼、未自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强制拆除法定条件已完全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及《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随县城管违建强拆决字〔2026〕第002号),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涉案单立柱广告构筑物范围内全部私有财物、广告画面、附属设施及可移动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财物所有权,本机关将依法处置,造成的财物损毁、灭失及一切法律后果、经济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二、本机关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依法对涉案75平方米单立柱户外广告违法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顺延,不再另行通知。拆除所产生的人工、机械、清运、场地处置等全部费用,由你单位全额承担。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公告为法定强制拆除前置公示程序,强制拆除实施前不再另行单独通知。
四、若你单位对本次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可自公告及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6月1日
联系人:刘洋 联系地址:随县厉山二桥城市管理执法局
联系电话:0722-3339508 邮政编码: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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