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受托方: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在随县现行法定城市规划区全域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开展下列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以及配套调查取证、询问核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执法文书送达等职权。
特别约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不得实施。
1.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包括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及节能、房产市场、城市供排水、城乡建设档案、燃气市场安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5. 交通管理领域城市人行道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 水务管理领域向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取土、河道范围内违法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方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配备持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符合法定受委托条件。
2.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随县办文〔2019〕35 号),文件明确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县域规划区内集中行使住建、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水务领域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委托方具备实施委托执法主体资格。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30年8月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办理续签或者终止手续。
委托期限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政策调整,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受托方变更、暂停或者解除本委托。
四、管辖范围
随县现行法定城市规划区全域范围,规划四至边界以依法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文本为准。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 对受托方在委托书约定事项、权限、期限、管辖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与案件法制审核;
2. 对外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责任;本委托书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具有对抗行政相对人的对外效力;委托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受托方予以追偿;
3. 定期组织受托方执法人员开展法治培训、业务培训,统一执法流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
4. 负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资格管理;对执法边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予以指导答复;
5. 对受托方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执法行为有权依法撤销、纠正。
(二)受托方责任
1. 严格在本委托书约定事项、权限、期限、管辖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严禁超范围、超权限执法,不得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无执法资格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 主动接受委托方监督指导,按月报送执法台账、案件统计信息,重大、复杂、敏感执法案件及时书面向委托方报备;
3. 所有执法文书、执法活动必须以“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名义作出,不得以受托方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禁将本委托书项下受托权限转委托、再委托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4.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规范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执法程序。因受托方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越权执法、严重程序违法导致法律风险的,由受托方承担内部直接责任;
5. 坚持持证上岗、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坚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各项纪律管理规定。
六、生效说明
本委托书经委托方、受托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公示与存档备案
1.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在本委托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向社会主动公示,并留存公示凭证归档;
2.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留存一份,由委托方报送随县司法局备案一份,三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随县厉山二桥西侧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香
受托方: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随县姜水龙湾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葵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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