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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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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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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行业政策措施,起草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科学执行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部门预算,严格财政资金使用与监管,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统计工作。

(四)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本系统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全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县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监管及相关资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与县外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县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融合发展。

(八)指导、管理全县体育事业。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竞技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全县社会体育组织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出版、电影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强化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十一)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对外及港澳台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随县文化走出去。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统筹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信息简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综治、精神文明建设、公文办理、档案管理、联络接待、会议服务、后勤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劳动工资等工作。

(三)财务股。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四)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拟订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重大案件以及文物违法重大案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和文物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设施与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市场的安全监管,负责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政策措施,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负责依法办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担政务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工作。

(五)产业发展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承担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统计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工作,指导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文化、旅游和文物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宣传推广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旅游、体育、文物整体形象和产品国内外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的整体宣传,及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节庆展会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跨地区宣传推广活动。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对国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县对国外及对港澳台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交流合作相关事务。负责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对国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六)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股(公共服务股)。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市、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及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博馆和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体育股。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和社会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负责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县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会承办的各种竞赛及表演、教学活动。负责各单项运动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评审、呈报工作。

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县体育训练、竞赛工作。拟订全县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制度,指导监督全县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活动的开展。指导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管理。配合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八)广播电视股。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重大问题节目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九)文物股。拟订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划,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利用规划与项目管理。负责全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管理监督。承担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验收及监测等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文化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承担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及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博物馆藏品保护、修复定级、展示利用、信息公开和馆际交流协作,负责国有收藏单位文物的登录备案和文物流通管理。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三、局属二级单位机构职能

(一)随县图书馆机构职能:采编与储藏、保存与借阅图书资料,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网络管理

(二)随县文物保护中心机构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文物工作总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调查发掘研究宣传等各项规划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随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职能: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和稳定;2、建立和完善全县统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质量;3、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5、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6、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盗版侵权行为;7、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体育市场领域的违规行为;8、负责全县范围内旅行社经营管理情况、导游人员的监督检查,受理、调查、处理游客投诉案件,并对违规旅行社、导游人员进行行政处罚;9、负责查处全县破坏文物建筑、损坏文物、文保单位馆藏文物流失、违法违章考古勘探和发掘、违法违规购销文物等行为。负责查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查处文物设计施工单位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0、负责协调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和大案要案的查处;11、指导镇(场、开发区)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及业务培训工作;12、承担全县“扫黄打非”相关工作任务;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随县文化馆机构职能: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开展文艺宣传、文艺活动,组织相关培训,管理业余创作团队,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指导村级文化室业务,研究群众文艺理论、文艺作品出版,开展相关文化交流。整理与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项目申报保护和传承发展等工作。

(五)随县博物馆机构职能: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2、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研究;3、配合基本建设,对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文物保护调查、勘探及抢救性发掘;4、协助文物保护中心对随县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四有”保护工作。

四、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刘英

联系电话:0722-3339252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办公地址:随县厉山镇烈山湖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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