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6907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22〕1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9-16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随县政办发〔2022〕19号

厉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县城建设,规范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县中心城区内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中心城区,四至界限为:东至新316国道外100米,南至曾都区地界,西至炎帝大道至老316国道,再沿老316国道至舜帝湖,北至舜帝湖规划舜帝路至新316国道及县经济开发区二期规划范围以内。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二、本文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文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022年9月16日

附件1

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一、随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300㎡以内的部分参照国有划拨使用权土地上住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具体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减价修正(修正幅度为-20%~-30%),作为补偿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300㎡以上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经合法程序改为经营用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正在经营且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可在住宅补偿基准价格基础上,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临规划主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助;临规划次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

三、在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原则上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四、因土地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合法所有人。房屋出租的,由合法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补偿资金分配问题。

五、对未经登记房屋,在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前,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据认定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拆除,防止私搭乱建,恶意增加征收补偿成本。

六、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重置成本价参考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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