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22-09-18
信息来源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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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员
【文字】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 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2022年9月16日,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19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现将文件制定背景、制定原则、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主要有两大背景:一是2019年10月,省政府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明确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二是我县中心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还未制定统一补偿标准,过去建设项目的补偿多为临时发文或参照其他政策执行, 无系统、全面、规范性的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确保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县顺利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启动了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原则

一是参照历史原则。通过建县十余年的征地补偿实践,大家对原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认可度较高,实际操作比较顺畅,制定新标准时,主要是在原补偿标准上进行完善、优化。

二是标准上调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省、市及其他县(市)调整幅度等因素,以及省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上调的实际情况,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减轻征地拆迁工作阻力,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制定的大多数附着物补偿标准均有较大幅度上调。

三是突出重点原则。地上附着物的种类非常繁杂,很难通过列举穷尽所有情况。新标准只对常见的、重要的附着物进行列举。

三、制定过程

文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2022年1月初,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深入调查研究,评估原标准,总结近年来征地补偿工作经验,借鉴随州市、及其他县(市)等地做法的基础上,7月底形成初稿,随后面向局系统内部和社会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县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厉山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建发集团等8个单位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文件分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

(一)正文部分主要内容。

正文部分共6条内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第四条:“本标准列入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这个兜底性质的条款,可以极大增强拆迁补偿工作的灵活性。

(二)附件部分主要内容。

1.关于附件1《随县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与过去执行标准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房屋补偿价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有关内容,增强了拆迁补偿工作的谈判协商空间。二是明确了住宅与非住宅不同的补偿思路,使成片厂房补偿标准略高于零星自建私房住宅。

2.关于附件2《随县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该附件列举了69种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与过去相比增加了14种附属物。

3.关于附件3《随县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该附件与原标准相比,对树木、花卉苗圃的规格、类别进行了适度细化,同时增加6条备注,明确作出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补偿、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等规定,避免抢种抢插增加补偿成本。

4.关于附件4《随县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该附件与原标准相比,新增了药材类青苗补偿标准,以及一些田间设施补偿标准,如:田间(堰边)看护房、田间水泥地坪、田间围墙、田间厕所、田间畜禽舍棚房、田间水池等。青苗补偿标准,经比对周边城市,我县原补偿标准较合理且略偏高,因此新标准对上调比例进行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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