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砂石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8日
随县砂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随县砂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三条在随县境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适度开发、科学开采,有效提高砂石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全县河道砂石资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由县政府依法授权的县国有资本公司统一规范经营。
第六条各类项目建设用砂应当在合法经营的砂站购买。
第七条村民确因自家小型建设需要零星用砂,并从河道采挖的,需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上报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属地政府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备案。采挖应在河道采砂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进行,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第八条对经批准设立的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和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除依法应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外,确需对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和采挖砂石的,应编制相应专项方案报县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建设管理单位移交政府指定国有公司处理并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备案。
第九条河道疏浚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和使用,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审批的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河道采砂按规定停采后,采砂施工单位按照河道清理、修复方案做好河道的清理和修复工作,并向县水利和湖泊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利和湖泊局组织所在镇、村等相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收回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机制砂场需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发改部门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手续、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及环评报告、水利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手续和水土保持相关审批手续、县政府相关批文等合法手续后再生产、加工、销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砂、运砂、制砂行为。严禁任何未经审批以河道治理、水库清淤、堰塘清淤、农田整治、开挖鱼塘、招商引资为名的非法采砂行为;严禁任何以兴办公益事业为名的非法采砂、制砂行为;严禁任何无合法砂源、无运砂出货单的运砂行为;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实施采砂、挖砂行为。违反本办法实施以上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将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各部门在接到上级交办、各地或其他部门移交、信访举报的案件后,必须及时介入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与各部门之间应消息互通、互相协助。
(一)村(居)委会负责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制砂、囤砂、运砂行为,并在1小时内上报属地政府。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作为辖区内砂石资源巡查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村民河道自采用砂的核实审批和监督管理。属地政府在接到非法采砂、制砂、囤砂、运砂问题线索后,初步核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执法部门,全程协助,依法处理。
(三)县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许可、监督与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划定、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和报批、发证、监督与执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工作;受理各地移交的河道采砂相关问题线索,依法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范围以外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对河道外占用耕地、堰塘的非法采砂行为和非法囤砂占地行为的惩处。
(五)县林业部门负责林地采砂毁林行为的查处。
(六)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七)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运砂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运砂车辆的“治超”工作;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制)砂行为。
(九)县市场监管部门、县住建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用砂管理,通过常态化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建设用砂进场原材料台账、混凝土配合比和砂石使用台账、混凝土出厂台账等,确保砂石来源正规合法,杜绝非法用砂行为,依法对无营业执照销售砂料和非法囤砂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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