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0-6921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19〕40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19-12-23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随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建立便民、安全、高效发放机制,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随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随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23日


随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19〕3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丹江口市增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委托代发银行的复函》(鄂财监字〔2019〕25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棉花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补贴、生态林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优扶对象补助、退役士兵安置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就业补助、计划生育补助、自然灾害补助、租赁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真食品补助、农业保险补贴等。补贴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政策规定外,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项目予以剔除。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一卡通”发放,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分项目直接汇入到特定补贴对象在代发银行专门开设的一户(人)一个银行卡(存折)的发放方式,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

第五条  “一卡通”发放坚持“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对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政策和发放数据,按政务公开要求网上公开,发放数据可查询分析,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查询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业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签定委托代发协议。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核实、公示公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发放具体分配方案和到人到户补贴清册,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据实际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和发放数据的网上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代发银行是补贴资金“一卡通”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免费为补贴对象办理“一卡通”卡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按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免费向补贴对象提供国内跨行支付、资金到账手机短信提醒和存折打印服务,存折打印的“摘要内容”要明确说明各类补贴项目信息;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支付退票;对错发的补贴资金及时追回;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反馈资金打卡发放数据资料。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政策范围,采集本辖区内补贴对象基本情况,核对无误后提供给同级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充分尊重补贴对象意愿,对已有本银行卡折的,直接纳入“一卡通”,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折;对没有本银行卡折的,免费办理一张“一卡通”卡折;对损坏、遗失“一卡通”卡折的,免费及时补办。代发银行将办理的补贴对象卡折信息和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同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标准,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根据公示公开结果,编制申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到人到户补贴清册,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依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拟办拨付意见,经同级政府领导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支付至代发银行,同时将到人到户补贴清册传递给代发银行。

第十二条  代发银行按照补贴清册,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及时将资金到账短信通知到补贴对象手机。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支付退票;对错发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对漏发的补贴资金,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重新办理补发。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代发银行及时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资金打卡发放数据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和发放数据在政府公开网上公开。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回扣、降低标准、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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