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团体,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9年度社会团体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时间以印发的文件日期为准。
二、年检内容
1. 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 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3. 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 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 组成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7. 其他有关情况。
三、提交材料
1.《湖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9年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做法,可不提交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提交 2019 年度年报资料。
四、年检时间
2020年4月30日—8月31日
五、年检程序
(一)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进行自查,网上申报。输入http://zwfw.hubei.gov.cn/(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网页下部“湖北省特色服务”栏目中,选择“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并点击→出现“登录页面”后选择“法人用户登录” →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进入后完成2019年度检查报告书的信息填报,核对无误后提交,审查后可打印。
社会团体若未注册“法人用户”的,应先注册“法人用户”,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详情可观看“社会组织年检填报培训视频”,网址:
http://mzt.hubei.gov.cn/ywzc/shzz/bszn/shtt/bgxz/202004/t20200423_2239884.shtml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结合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实际情况,对年检材料审查后在年检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初审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将年检材料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定(报送地址:随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咨询电话:0722-3338732),逾期不予受理。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会团体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结论将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实行年报制,登记管理机关不再下年检结论。
六、有关要求
(一)社会团体按规定参加年检,是法律赋予社会团体的义务。各社会团体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 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 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3. 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 违反财务规定的;
5. 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 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7. 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8.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9. 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0. 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四)各社会团体在年检期间若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对年检不合格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令其停止活动或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在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同时,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管理。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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