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9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2019年6月30日前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间以印发的文件日期为准。
二、年检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 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 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4. 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 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
6. 党建及党组织活动情况;
7. 其他有关情况。
三、提交材料
1.《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9年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做法,可不提交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若有更换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教育类、卫生类等),还需提供新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属于镇(场)原事业单位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交2019年度工作完成考评情况。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提交 2019 年度年报资料。
四、年检时间
2020年4月30日—8月31日
五、年检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检查阶段。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网上申报。输入http://zwfw.hubei.gov.cn/(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网页下部“湖北省特色服务”栏目中,选择“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并点击→出现“登录页面”后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进入后完成2019年度检查报告书的信息填报,核对无误后提交,审查后打印。
民办非企业单位若未注册“法人用户”的,应先注册“法人用户”,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详情可观看“社会组织年检填报培训视频”,网址:
http://mzt.hubei.gov.cn/ywzc/shzz/bszn/shtt/bgxz/202004/t20200423_2239884.shtml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实际情况,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在年检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初审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将年检材料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定(报送地址:随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咨询电话:0722-3338732),逾期不予受理。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结论将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实行年报制,登记管理机关不再下年检结论。
六、有关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年检,是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八款: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设立分支机构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 一年中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 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的;
4. 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混乱局面的;
5. 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或年检中有虚假行为的;
6.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四)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期间若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于不按规定填报《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均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对于严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同时,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管理。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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