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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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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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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随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并做好渔民退捕工作等要求。

2017年11月,原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我县共有2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是溠水河黑屋湾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琵琶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县禁捕工作从2017年启动,于2018年3月发布禁捕公告,并于2019年底完成退捕渔船上岸拆解、退捕渔民上岸相关工作。

2018年10月,国办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禁捕范围

琵琶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溠水河黑屋湾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三)生计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退捕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我县4名退捕人员中2名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障补贴政策。

(四)执法监管

公安、农业、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协作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禁捕工作牵头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行刑衔接”;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交易市场、超市、餐馆,依法查处销售禁用渔具和收购、销售禁捕区水产品行为;交通部门负责规范船舶管理,严查“三无船舶”。

三、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政策:http://www.zgsuixian.gov.cn/zwgk/zc/qtzd/tzgg/202101/t20210111_856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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