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 政府部门 | 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 |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道采砂或河道疏浚 | 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 市场调节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规范性 文件) |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 | |
2 |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 随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3 |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 随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 事业单位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资源管理 | 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5元/m³,地下水0.1元/m³。2.工业取用水:地表水0.15元/m³,地下水0.2元/m³。3.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地表水0.1元/m³,地下水0.2元/m³。4.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地表水0.05元/m³,地下水0.1元/m³。5.特种取用水:地表水0.4元/m³,地下水1元/m³。6.水力发电取用水:按“千瓦时”计量,地表水0.005元/kWh(地下水无对应收费标准)。7.冷却取用水(细分三类):(1)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千瓦时”计量,地表水0.003元/kWh(地下水无对应收费标准);(2)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05元/m³,地下水0.15元/m³;(3)其他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15元/m³,地下水0.2元/m³。8.疏干排水(细分两类):(1)回收利用:地下水0.05元/m³(地表水无对应收费标准);(2)直接外排:地表水无对应收费标准,地下水0.1元/m³。9.水源热泵:地表水0.05元/m³,地下水0.1元/m³。10.其他取用水:地表水0.2元/m³,地下水0.25元/m³。 | 政府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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