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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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农村民居建设 
发布日期
2019-02-04
信息来源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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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农村民居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随县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实施情况

为了遏制随县城镇规划区外公路沿线乱搭、乱建房屋现象,改善公路沿线生产生活环境,2018年4月县政府出台了《随县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意见》(随县政办发〔2018〕23号文件)。但囿于传统习惯,受利益驱使,公路沿线违规建房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文件实施至今未得到各乡镇政府的足够重视和落实,现就如何加强公路设线规划建设管理强调以下几点:

(一)严格红线控制,确保后退公路距离。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建筑边缘后退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两侧边沟以外各50米,县、乡道路两侧边沟以外各30米。公路已升级的,严格按照已升级后的道路等级后退距离控制。县城、各建制镇及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交通性道路两侧宽度按城市或建制镇总体规划要求控制。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实需要修建的,必须先依法办理环保、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

(二)严格审批程序,维护法律法规权威。在城镇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必须依法做到先规划、再用地,先审批,再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违法违规建设。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不得劈山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城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做好规划选址方案,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居民点,统一建筑风格风貌,建立公路沿线建设管理巡查制度,依法查处不申请、不按照规划要求,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管控到位。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控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国道、省道、县道和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建房和其它建构筑物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制定整改办法。县人居办对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进行督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公路沿线建房秩序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违反审批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范围内的村(居)两委签订监督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开展整治行动,建设宜居乡村。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良好开局,按照《随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强力推进“十百洁美工程”,沿国道、省道、县道98个村率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今年年底前率先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镇(场)要根据各自实际拟定考核方案,对公路沿线村、组扎实推进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在视线范围内无白色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现象,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镇村人居环境。

二、《随县农村民居建设管理办法》介绍

建县以来,随县村庄规划建设在管理上严重缺位。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被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管控上也是流于形式。农民建房基本上是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没有统一的风格、没有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更谈不上美丽宜居。为了提升随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助推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按规划建设民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特起草了《随县民居建设管理办法》和编制了《随县民居风貌图集》,做到农房建设有法可依,有规划可依,有图可依。希望通过长期坚持,久久为功,形成具有随县特色的民居建筑风格,使农村面貌得到彻底改观。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随县行政辖区内农村新建民居用地、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建设除外(第二条)。各镇(场)人民政府,太白顶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受理、报建、质量安全、巡查整改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是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第二章《规划选址》:农村民居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一风貌、集中建设。偏、远、散、小及空心村的农村居民逐步向集中居民点、中心村(湾)、集镇、县城聚居。农村民居建设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村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和安全因素影响。公路沿线村庄居民点距国道、省道边沟50米以上,距县道、乡道30米以上,距村道20米以上。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山体开挖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第九、十条)

第三章《用地管理》:农村民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民居用地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拆旧建新的原则。(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一般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第十二条)。

第四章《建设管理》:农村居民建房以低层联体式为主,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随县民居风貌图集》、《随县民居包装改造图集》,免费提供村民选用。村集中居民点建筑风貌的确定,由各村民委员会召集居民讨论,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在《随县民居风貌图集》中选定一套。各镇(场)人民政府应对建筑立面及色彩在审批时严格把关,使村集中居民点建筑风貌保持和谐统一(第十五条)。建设完成后,镇(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报县主管部门复核。对严格按照选定的《随县民居风貌图集》施工的住户,每户奖励壹万元(第十七条)。

第五章《责任追究》:对未取得《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批先建,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镇(场)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负责组织拆除(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镇(场)人民政府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施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委托各镇(场)人民政府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第二十条)。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人员,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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