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县人民政府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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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10
信息来源
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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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
【文字】关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一)适用范围

随县中心城区范围(北至316国道;南至行政边界;东部以316国道和随县经济开发区为界;西部以规划外环线和炎帝大道为界)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核心主体

征收方: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随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方: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的核心内容解读

(一)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化安置补偿规则

建筑面积≤300㎡: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住宅评估价计算(公式:类似地段新建商品房均价土地出让金-20%~30%区位实物修正系数);

建筑面积>300㎡:超出部分按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不享受划拨地评估价待遇)。

2.住宅改经营房屋专项补助

申请条件:合法住宅改变用途;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连续经营满2年及以上;

补助标准:临规划主干道的经营部分,补评估价30%;临次干道的经营部分,补评估价20%(道路等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定)。

(二)非住宅及附属设施补偿

1.生产性企业建筑

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新价补偿(需提供厂房产权证明、生产经营相关手续)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基准标准:不超过经营用房补偿价值的5%

补充规则:不足部分可按近2年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款支付给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由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3.附属设施补偿

含围墙、水井、沼气池、大棚、化粪池等(按原文附件2标准执行)

4.青苗及树木补偿

常规农作物(稻麦、花生、蔬菜等):3200亩;

药材类作物:4000-5000亩(按年产值法期日修正法确定);

树木、花卉、苗圃:按原文附件3-4标准执行,未列入目录的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一)补偿协议争议解决

对附件列入或未列入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评估确认

(二)重大项目例外情形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若国家、省另有补偿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旧政策衔接

202576日(本标准印发日)前已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2024916日至202575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家、省出台新补偿政策的,自动适用新政策

(四)违法建筑处理

认定主体: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联合县城管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认定;

补偿规则:合法建筑依法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拆除。

五、政策亮点与实施保障

(一)核心亮点

1.全域统筹覆盖

与中心城区内政策形成互补,实现随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全覆盖

2.补偿逻辑清晰

明确住宅300㎡分界补偿规则,树木按类别、规格细化标准,减少执行争议

3.过渡期清晰无断层

明确近一年过渡期项目的补偿适用规则,避免政策执行真空。

(二)实施要求

1.责任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策解释,厉山镇政府、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住建、城管、财政等部门协同实施

2.监督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恶意抬高补偿成本,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至被征收人

3.时效规定

本标准有效期5年,自202576日起施行,原《随县政办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4.权属要求

被征收人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签订补偿协议后,配合办理权属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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