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一)适用范围
随县中心城区范围(北至316国道;南至行政边界;东部以316国道和随县经济开发区为界;西部以规划外环线和炎帝大道为界)。
(二)核心主体
征收方: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随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方: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的核心内容解读
(一)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化安置补偿规则
建筑面积≤300㎡: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住宅评估价计算(公式:类似地段新建商品房均价-土地出让金-20%~30%区位/实物修正系数);
建筑面积>300㎡:超出部分按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不享受划拨地评估价待遇)。
2.住宅改经营房屋专项补助
申请条件:①合法住宅改变用途;②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③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④连续经营满2年及以上;
补助标准:临规划主干道的经营部分,补评估价30%;临次干道的经营部分,补评估价20%(道路等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定)。
(二)非住宅及附属设施补偿
1.生产性企业建筑
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新价补偿(需提供厂房产权证明、生产经营相关手续)。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基准标准:不超过经营用房补偿价值的5%;
补充规则:不足部分可按近2年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款支付给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由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3.附属设施补偿
含围墙、水井、沼气池、大棚、化粪池等(按原文附件2标准执行)。
4.青苗及树木补偿
常规农作物(稻麦、花生、蔬菜等):3200元/亩;
药材类作物:4000-5000元/亩(按年产值法+期日修正法确定);
树木、花卉、苗圃:按原文附件3-4标准执行,未列入目录的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一)补偿协议争议解决
对附件列入或未列入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评估确认。
(二)重大项目例外情形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若国家、省另有补偿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旧政策衔接
2025年7月6日(本标准印发日)前已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2024年9月16日至2025年7月5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家、省出台新补偿政策的,自动适用新政策。
(四)违法建筑处理
认定主体: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联合县城管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认定;
补偿规则:合法建筑依法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拆除。
五、政策亮点与实施保障
(一)核心亮点
1.精准适配中心城区
专门针对县城建设核心区域制定,补偿标准与区域发展水平匹配。
2.程序规范透明
明确违法建筑联合认定机制、争议第三方评估机制,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3.过渡期清晰无断层
明确近一年过渡期项目的补偿适用规则,避免政策执行真空。
(二)实施要求
1.责任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策解释,厉山镇政府、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住建、城管、财政等部门协同实施。
2.监督管理
严禁弄虚作假、恶意抬高补偿成本,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至被征收人。
3.时效规定
本标准有效期5年,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原《随县政办发〔2022〕19号》文件同时废止。
4.权属要求
被征收人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签订补偿协议后,配合办理权属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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