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行为,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种粮农民利益,县政府安排县发改局代起草了《随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2021年1月县政府出台了《随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随县政办函〔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办法》自施行以来运行良好,期间,部分政策逐渐过期,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再次制定《处置办法》十分必要。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处置办法》较好解决了随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有利于从严抓好超标粮食监测、收购、储存和处置全流程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守牢粮食质量安全底线。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
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县乡投集团、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农发行随州市分行等10个单位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1条,采纳1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处置办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报请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13日,经县政府四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处置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超标粮食的界定和处置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监测和检验,共四条(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粮食产后质量监测各单位职责和监测主要内容,快速检测配备、信息共享及发现超标后的报告程序;
第三章收购,共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由县政府确定实施方案,指定随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唯一收购企业并承贷;确定收购价格原则、资金由农发行信贷解决;要求专仓储存、建立档案,收购结束后组织验收;
第四章处置,共七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实行分类定向处置(饲料用、工业用、无害化),原则上1年内完成;采取定向竞价销售,明确处置企业条件与承诺制度;各部门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流入口粮或饲料市场;处置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三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收购、处置企业的九类禁止行为(如擅自处置、挪用资金、改变用途等),违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并强调保密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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