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其,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政策依据: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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