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法,惩戒失信,促进工程建设主体诚信经营,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3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权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活动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等单位(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采集、认定、上报并落实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红黑名单”。
第四条“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运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一)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优良的。(二)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一年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被查处,且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二)一年内被记录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以上(含一次)的。(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恶意欠薪被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七条“红名单”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一)奖励证书、奖牌、奖杯等奖项依据。(二)书面表彰决定。
第八条“黑名单”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一)工程建设活动主体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依据。(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红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供所获奖项依据和书面表彰文件原件,报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二)信息审核与公布。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采集的“红名单”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县信用办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二)信息告知。对工程建设活动主体拟列入“黑名单”的,由信息采集部门书面告知其列入“黑名单”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异议处理。工程建设活动主体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采集有误的“黑名单”信息进行修正。(四)报送与公布。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采集的“黑名单”信息报送县信用办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红黑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报送、公布一次。“红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起始时间自获得奖项或书面表彰之日起计算。被列入“红名单”的工程建设活动主体,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原采集部门通报县信用办将其从“红名单”移除。“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黑名单”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活动主体,在管理期限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除。
第十二条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执法检查,以及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作为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红名单”企业和个人激励措施:(一)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四条“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二)不作为评优表彰对象。(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依据而不提供的。(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三)隐瞒、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认定和报送“红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对各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相关信用信息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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