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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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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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单位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日常维护和自行检查等情况,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事中监管

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查看,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发现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未按审批文件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查处进展情况跟踪督办。

3.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

4.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自规局、市场监管局、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三、事后处理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活动的,有权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执法权限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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