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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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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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涛、冯立仙、周先山、胡安兴、朱强、李兵、毛定虎、刘小章、刘建波、李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医务人员公益一类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具有经营业务,属于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乡镇卫生院的诊疗收入等经管性收入未缴入县级财政,不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所以我县暂未将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虽然我县未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但是我县参照随州市直卫生系统和其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财政管理模式,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定额补助管理,卫生系统医疗单位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经费按每个乡镇卫生院3人,每人每年8万元预算,其他人员每年按乡镇常住人口人年12元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用于公共卫生人员经费。

因此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在卫生院经营收入和县级补助经费予以统筹解决,实行自收自支模式管理。  

后期,我县将根据全市统一做法,逐步将乡镇卫生院诊疗收入等非税收入及人员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你们提出的建议做出相应调整。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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