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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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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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卫生系统死亡抚恤金自付的议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1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包括以下项目:六......(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死亡待遇......七、统筹内项目待遇,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外项目待遇,由单位按规定发放,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和支付渠道进行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待遇属于统筹外待遇项目,不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我县目前财力有限,财政部门对除义务教育教师外所有事业单位职工的死亡待遇均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后续我县会根据实际情况努力改善卫生系统的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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