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随县太白顶景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徐**;
身份证号码:429001***********;
联系电话:158*********;
经营场所:随县太白顶景区新城*******;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游乐园服务;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鞋帽零售。
2022年12月2日,我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太白顶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 净含量:17L)进行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No:2022食1564)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抽样检查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2022食1564)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称于2022年11月2日以4元/桶的价格从随县润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了20桶同批次饮用水,后向供货商退回10桶,另以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7桶给抽检单位,剩余3桶当事人自己使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货值总额为5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获利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份(8张),《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食1564)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随县润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随县润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证明1份,随县润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等证据佐证。
以上证据分别由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不合格桶装水的来源,且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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