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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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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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金鸿发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宋杰,男,汉族,专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429001*********;                

联系电话:155*********;

住所:随县高城镇高城居委会高城寺东段;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中草药种植,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中草药收购,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它相关服务,食用菌种植,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用菌进出口,保健食品生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4年3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自己生产的“贡菊花,植物草本·健康茶饮”的商品在抖音商城“金鸿发花果茶”宣传成“纯天然野生贡菊花200g”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支付5000元费用后以“金鸿发花果茶”之名入住抖音商城,并将自己生产的10袋标注为“贡菊花,植物草本·健康茶饮”的商品在该商城宣传成“纯天然野生贡菊花200g”进行试售。至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抖音商城(金鸿发果茶)显示该产品“已售0”。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在抖音商城“金鸿发花果茶”里把上述产品更改为“菊花  200g/袋”进行宣传销售,同时抖音商城显示“已售0”。因上述产品广告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并发布,故抖音商城未单独收取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当事人入驻抖音商城“金鸿发果茶”照片1张,现场核查照片3张等证据佐证。

以上证据分别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4年3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县市监不罚告〔2024〕1号),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之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并纠正违法行为,重新上传规范的广告语,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又因当事人并未售出相关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第(三)项:“不予处罚,适用因法定原因,对特定的违法对象或者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宣传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

2、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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