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局加强实名认证和档案管理,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工作“回头看”工作部署及市局《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县局研究制定《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身份认证信息互通和经营主体数据质量检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身份认证信息互通和经营主体数据质量检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88号)和《省市场监管关于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回头看”行动方案》(鄂市监注函[2024]55号)及市局《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加强实名认证和档案管理,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数量,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及电子印章应用领域,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中央纪委办公厅前期通报的“山西省有的县市层层加码摊派经营主体增长任务”等典型问题整改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举一反三,认真检视经营主体培育和登记注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利用便利化改革措施实施虚假登记的行为,纠正片面虚增经营主体数量的错误做法,将关注重点转移到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上来。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切实提升发展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 排查清理数量任务指标。对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排查、全面清理近几年来本部门制定的各类经营主体数量和增速指标。对涉及相关内容的各类通报、调度、研判、考核、排名等工作,要立即停止,并按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制度文件。严格防范新增经营主体数量指标,特别要关注通过会议讲话、工作群通报等隐性方式向基层摊派任务的做法。对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设定经营主体指标任务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持续清理处置异常经营主体。梳理、复盘2023年专项清理中排查出的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经营主体,未完成清理退出程序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照“谁登记、谁清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新登记经营主体分析排查力度,通过核查登记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指导登记注册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经营主体,包括要求申请补正相关材料、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撤销设立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按期规范、有序退出。对社区人员和村干部登记办理多个经营主体的,属于不能经商办企业范围的,依规予以注销。对登记地址张冠李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实问题,指导当事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期予以规范。对编造登记名称、取名随意,有伪造假造问题,逐一核实情况,属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指导限期更名规范,属于人为因素的,予以撤销或注销。对开业未实际经营的经营主体,充分征求当事人意愿,对开业三个月未经营且无法联系到负责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代理人违法违规大量虚假设立经营主体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审视完善登记注册政策。认真审视、系统梳理本地区制定实施的集群登记、一照多址、住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秒批秒办”等经营主体准入便利化政策措施,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漏洞、可能带来虚假登记、虚增经营主体风险的,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或者进一步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堵塞制度漏洞。对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 料规范》《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业务、登记数据管理,确保登记注册业务、数据管理标准统一、规范有序。
(四)加强实名认证和档案管理。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加强组织实施。申请人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按照.“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原则,对于每一笔登记、备案业务,各地登记机关应当对需要办理实名认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管理,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五)强化数据风险监测。建立相应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管理。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一是重点聚焦“一人多户”“一址多照”、名称不规范、短时大量登记等风险易发点;二是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次认证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发现问题线索和疑似风险的和上级转来的核查问题线索,组织力量在限定时间内迅速核查。对确实存在虚假行为的,立即进行整改。对影响统计数据的,要采取措施修复统计数据,避免数据失真。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七)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互通互认。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发票认领等高频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回头看”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中心)要深入学习中央层面通报典型问题要求,深刻认识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持续用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并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各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履职。
(二)依法规范登记。各市场监管所及登记注册股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主体登记,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增强对异常登记申请的敏感性和辨识力,在持续便利经营主体准入、促进经营主体升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时同时,要防范利用便利化改革措施实施虚假登记的行为,从源头上保证经营主体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在“回头看”期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中心)对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的涉及摊派经营主体数量的突出情况和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提示社会公众不要将身份证件交由他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要协助他人办理个人身份认证,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明确告知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投资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持续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加强实名认证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数量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相关典型案例、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有关情况报送县局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股。
联系人:田华联系电话: 0722-333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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