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423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随县市监发〔2024〕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22
编辑
审核
随县管理员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县人民法院 随县人民检察院印发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站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结合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困难和实际情况,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决定联合设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站。

第二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由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结合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等传统或创新载体间设立,面向所在区域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综合服务。

第三条工作站坚持“服务产业、服务创新、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旨在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化、高效能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有效支撑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

第四条工作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为所在区域或行业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所在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日常宣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指引和业务解答。坚持开展走访调研,掌握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困难,形成工作档案,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会商研判解决措施。

(三)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辅导。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信息检索利用等业务辅导。引导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推动跨区域、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交流和业务合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收集报告知识产权纠纷线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同各保护单位为工作站企业开辟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解纷方式,实现纠纷源头化解。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工作站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协同做好风险排除、信息沟通和风险预防化解联动工作;县法院提供立案咨询、诉讼指引、材料收转等便利诉讼服务,积极参与辖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县检察院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服务,帮助企业查找管理运营漏洞,开展风险防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五)立足工作站建设主体特点,开展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高价值专利、优势商标、优质地理标志等培育引导工作;

2.协调人民调解、公证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成效显著;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维权服务;

3.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等活动,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 

4.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知识产权水平提升等;

5.其他知识产权特色工作。

第六条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开展、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及时、完整、规范作记录;

(二)企业调研服务制度。采取现场、上门、电话等服务形式,摸清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需求,及时提供精准服务;

(三)保密制度。为纠纷调解、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当事人以及相关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保密。除当事人同意以外,工作站不得在宣传报道中公开当事人及纠纷调解或维权援助信息;

(四)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季度工作信息、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

第七条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明确固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互相通报涉知识产权重大案件、专项行动等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维权援助及纠纷调解等资源,依法依规开展司法审判信息、行政执法信息交换,依法调用涉案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确保联络畅通、沟通及时。

第八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变化、服务对象反馈以及实践经验,定期评估工作站工作成效,适时调整服务策略和服务内容,确保管理机制适应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第九条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之间紧密合作、协同配合,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共同构建高效、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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