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522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随县市监办发〔2024〕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12
编辑
审核
随县政府网编辑部
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县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现将《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各股室、所及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起草机构)起草或者牵头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由起草机构负责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拟由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执法稽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会同起草机构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四条 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的情形:

(一)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五条 起草机构完成草案后应当识别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对于属于审查范围的,启动审查程序。

第六条 启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应当按照审查基本流程 (见附件1)进行,对照审查标准判断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第七条 起草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去函、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征求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八条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起草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咨询县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法律顾问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 中写明咨询意见情况。

第十条 起草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 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起草机构应对政策措施进行认真审查,直至符合审查标准后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明确的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县局代拟由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完成初审后,应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同提交执法稽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送分管领导审签,随公文流程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政策措施,引起的相应责任后果由起草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县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现将《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各股室、所及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起草机构)起草或者牵头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由起草机构负责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拟由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执法稽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会同起草机构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四条 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的情形:

(一)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五条 起草机构完成草案后应当识别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对于属于审查范围的,启动审查程序。

第六条 启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应当按照审查基本流程 (见附件1)进行,对照审查标准判断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第七条 起草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去函、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征求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八条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起草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咨询县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法律顾问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 中写明咨询意见情况。

第十条 起草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 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起草机构应对政策措施进行认真审查,直至符合审查标准后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明确的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县局代拟由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完成初审后,应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同提交执法稽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送分管领导审签,随公文流程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政策措施,引起的相应责任后果由起草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2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一、政策措施概况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类型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政策措施☐

规章☐

起草

机构

名称

随县市场监管局XXX 股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 (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适用例外 规定

是☐

否☐

选择“是”


时详细说

明理由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



二、审查基本情况

审查

机构

名称

随县市场监管局XXX 股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结论


起草机构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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