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5227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12
编辑
审核
随县管理员
关于印发《随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等六项工作机制的通知

县各政策起草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了《随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随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及回应办法》《随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随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办法》《随县公平竞争提醒督促、约谈工作办法》《随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等六项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8月12日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县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是否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检查行为。

第三条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起草单位是否出台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审查工作是否专责专岗、是否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台账、是否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政策措施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结论是否准确、有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等。

(四)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是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五)上级和本级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原则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根据上级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临时抽查。

第五条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向目标单位下发抽查通知,明确具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时间;

(二)检查阶段。

按通知要求到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单位公平竞争制度落实情况、收集证据资料、如实记录现场抽查情况。

(三)处理阶段。

1、整理分析抽查资料,形成抽查报告,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经抽查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被抽查单位及时整改;

2、依法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抽查情况;

3、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及回应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举报处理程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未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被举报的起草单位属于随县行政区划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并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电话号码、住址;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五条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

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给予登记,并建立举报台账。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无具体且明确的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的证据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

(五)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团队、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的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被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书面向被举报人提出整改建议。

在核实期间,被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束核查。

经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被举报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整改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被举报人应当自收到整改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应依法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并作出结论。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其结论。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举报处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解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提升审查质量,从源头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团队,对本辖区内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起草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开展联合审查,为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提供审查建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并将会审意见用书面形式反馈给政策措施起草单位。

第四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提请会审,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

(三)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

(四)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情况;

(五)需要会审的疑难争议问题;

(六)起草单位初审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起草单位书面会审函后,应当按照起草单位的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自收到会审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会审的决定。不予会审的,告知政策起草单位理由;决定会审的,告知会审时间、地点和形式等。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团队、第三方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及有关单位共同会审;

(四)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会审;

(五)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对单个政策措施的会审,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起草单位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八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起草单位提请上级机关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第九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者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会审意见只能作起草单位参考,不代替政策起草单位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会审结论可以作为该草案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反馈至起草单位执行,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会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进展、结果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人员在会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县市监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颁发的《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随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指南》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或者有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对本级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评价会商研究重大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参考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及其他事项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会审、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公平竞争效果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评估时,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起草单位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出台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文件、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专责专岗、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等内容;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新增政策措施是否审查、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内容;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工作是否有总结。有没有审查台账、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六)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是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七)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评估;

(五)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  起草单位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条  政策起草单位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二)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程序、方法、成果运用、措施保障及纪律要求,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提醒督促、约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发出《公平竞争审查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1.对逾期未核查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

2.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改进、纠正或改进、纠正不到位的:

3.上级组织的督查、抽查、检查、考核、第三方评估等工作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政策措施;

4.公平竞争审查监测和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并查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政策措施;

5.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有关单位应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直至符合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将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传整改信息。有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程序进行督办。

第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发出《公平竞争审查督办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1.对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督办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报请一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本级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的结果,以及本级纪委监委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或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随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第三条  政策措施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起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阶段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初审。

第五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函询、公开渠道发函等多种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尽可能覆盖不同类型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经营者。

第六条  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上,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七条  起草单位对起草的政策措施已就公平竞争问题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晓范围的,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起草的政策措施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咨询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集体审议等方式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也不得以上述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初审结论,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如实记载。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随文流转。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充分说明征求意见的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说明适用情形、理由和期限等;审查人、内设机构负责人、起草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作出初审结论后,应当提请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审,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提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送审稿;

(三)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论证结论、主要内容等;

(四)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审查标准”关联事项的制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包括向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六)公平竞争审查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会审材料的, 应当自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逾期未补充完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所收到的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提请会审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对内容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 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送审材料、会审审核、听取意见的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科学评估起草的政策措施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送审函及相关资料后,由专门人员初审、股室负责人再审,形成会审意见后报分管负责人签批反馈。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会审意见,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完善;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会审意见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助审查机制,针对适用例外规定、与起草单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被集中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或者召开专题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研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上述流程由起草单位上传至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系统进行,实现我县公平竞争审查“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全覆盖。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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