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住建局2024年度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抽查行动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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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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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参与单位:随县市场监管局、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检查时间:2024年6月1日-11月30日

四、抽查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五、抽查对象及比例

燃气经营企业、50%

六、检查内容和方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七、检查依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湖北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四十条的规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八、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抽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

3.检查范围:县本级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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