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头单位: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参与单位:随县市场监管局、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检查时间:2024年6月1日-11月30日
四、抽查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五、抽查对象及比例
燃气经营企业、50%
六、检查内容和方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七、检查依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湖北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四十条的规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八、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抽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
3.检查范围:县本级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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