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罚公示(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3〕063号)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4-01-19
  • 【字体:    

案卷编号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3〕063号

违法主体

随县吴山代家岗水泥制品厂(投资人杜威)

违法事实

随县吴山代家岗水泥制品厂(投资人杜威)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随县吴山镇金成村三组土地建设水泥搅拌站,所占土地总面积32.25平方米,实地建设为搅拌站生产线设备。所占土地为建设用地,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2.25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吴山镇金成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2.25平方米搅拌站生产线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2.25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9675元。

处罚日期

2024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