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编号 |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4〕035号 |
违法主体 | 随县唐县镇晶然秸秆加工厂 |
违法事实 | 经查,随县唐县镇晶然秸秆加工厂202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随县唐县镇沙子岗村三组建成钢构车间两栋,建筑主体工程已完工。经出具《随县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随县唐县镇晶然秸秆加工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1546.96平方米。经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书》,确定工程造价为728500.66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处罚内容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1546.96平方米建筑物,按照工程造价728500.66元的5%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6425.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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