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编号 |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4〕054号 |
违法主体 | 随县吴山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波) |
违法事实 | 经查,随县吴山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波)未经批准,于2019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随县吴山镇河西村七组土地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及附属设施,属于非法占地。 所占土地面积491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9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384平方米,未硬化场地面积1030平方米,建(构)筑物建筑面积764平方米。所占土地为耕地1410平方米(不占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3500平方米。 4910平方米所占土地中,3664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4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96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中,356平方米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0平方米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64平方米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中,48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38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中,2478平方米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06平方米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
处罚内容 |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764平方米建(构)筑物和3384平方米硬化场地。 2.对非法占用的1410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2560元;对非法占用的350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5000元。以上罚款合计57560元。 |
处罚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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