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罚公示(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3〕081号)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4-01-22
  • 【字体:    

案卷编号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3〕081号

违法主体

刘青春(429001********5198)

违法事实

经查,刘青春未经批准,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擅自占用随县万和镇车店村六组(三七三入口处)土地建设简易钢构棚,用于经营石材托板加工。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610平方米,建(构)物占地面积610平方米。所占土地为耕地;所占土地东边位507平方米建(构)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边位103平方米建(构)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10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万和镇车店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10平方米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610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100元。

处罚日期

2024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