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编号 |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3〕081号 |
违法主体 | 刘青春(429001********5198) |
违法事实 | 经查,刘青春未经批准,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擅自占用随县万和镇车店村六组(三七三入口处)土地建设简易钢构棚,用于经营石材托板加工。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610平方米,建(构)物占地面积610平方米。所占土地为耕地;所占土地东边位507平方米建(构)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边位103平方米建(构)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
处罚内容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10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万和镇车店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10平方米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610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1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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