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编号 |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5〕013号 |
违法主体 | 随县利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庆光) |
违法事实 | 经查,随县利隆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5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随县吴山镇联华村村民委员会(原七尖峰林场)土地建设厂房。经勘测,所占土地总面积430平方米,建筑物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430平方米。所占土地地类为其他农用地。所占土地正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 |
处罚内容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吴山镇联华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30平方米建筑物。 3.对非法占用43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3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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