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罚公示(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5〕013号)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5-07-15
  • 【字体:    

案卷编号

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25〕013号

违法主体

随县利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庆光)

违法事实

经查,随县利隆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5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随县吴山镇联华村村民委员会(原七尖峰林场)土地建设厂房。经勘测,所占土地总面积430平方米,建筑物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430平方米。所占土地地类为其他农用地。所占土地正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

处罚内容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随县吴山镇联华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30平方米建筑物。

3.对非法占用43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3000元。

处罚日期

2025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