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强化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高城镇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高城镇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2014年8月25日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集体“三资”包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其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包括本集体所有的山、水、林、田、路以及国家所有交付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源。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建立由镇政府领导,纪委、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单位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镇政府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镇行政村统一核算的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小组)。
第二章监管代理
第七条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在保证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的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镇党委、镇政府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民政、农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镇政府依托镇财政司设立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公共资源(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镇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接工作。
6.负责审批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代理单位设置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取消各村在所有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存折),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入缴存。村级收入取得现金的,及时办理资金缴存银行及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并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共资源(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6.协助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对资产、资源的管理。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产、资源情况要及时告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
第十条 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方便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债务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和成员的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行村民理财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组长1人,成员4-6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到会参选的村民代表必须在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村村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常年在家,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但不能是村干部亲属。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本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各项开支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负责受理村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6.每月月末集中办公,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按时到岗履行职责。
7.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组的财务事项,应依据本村及上级制定的财务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每村设报账员一名,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公开制度。每月末村委会组织民主集中办公,及时将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要现场拍摄照片存档勘查,实行公开内容痕迹管理。
第四章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各村取消在所有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存折),由镇“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集中管理村级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据由镇“三资”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扩大使用范围。
(三)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由村会计在镇“三资”代理中心开具收入票,严格做到一事一票,一次一票,不得串开。各项收入实行票款同户,自开票之日起,二日内资金必须存入镇“三资”代理中心专户,遇周末节假日,必须在周末或节假日之前完成,不得跨越周末或节假日再存储和入账。不得滞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得由非财会人员掌管现金,严禁村级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行为。否则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四)集体账面银行存款余额必须账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票据抵顶银行存款。
(五)村集体资源的发包、村民捐赠的收入。村级发包收入以发包合同为收入依据,按权责发生制及时入账。由承包户或捐赠人把承包款或捐赠款直接存入财政所“三资”账户,把银行进账单(回单)交村会计,村会计拿银行进账单到财政所开收款收据后将收据联交给存款人。
(六)从上级单位争取到的资金收入。可先开出收款收据后,及时同上级部门接洽,在上级部门拨款到镇财政账户后,凭上级部门的拨款回单到镇财政司入账。
(七)集体资金不得外借,不得以村集体银行账户向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各村按照年初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度。村集体统一实行按月报账制。禁止跨季度报账,对当季未发生业务的,应由村报账员写出书面说明。村级要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实行逐笔登记,定期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实相符。
(三)实行“签审”制度。村级各项开支的原始凭证应注明用途,须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由民主理财小组审理签章、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不得白条入账,不得用工程材料款发票报销工程款。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开支,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必须在完备各项手续后,通过转账直达对方账户。
1.集体单笔开支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村主任直接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3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两委”会集体审批;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项目,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两委”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理通过,经包村行政干部签字后实施。
单笔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项目,由村“两委”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理,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由包村行政干部签字后经镇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村级大额开支项目在履行事前申报程序后,村会计凭各级审批同意的方案,向监管中心申请拨款,由监管中心主任签批,在监管中心备案后拨付。预算支出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结算。
3.村级各项开支的原始凭证应注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理盖章,村财务负责人签批,书记、主任分设的村书记签情况属实,主任签同意报销。不得白条入账,不得用工程材料款发票报销承包性质的工程款。
4.村集体非生产性(除生产性、公益性、办公费及干部工资以外的)支出,实行上限控制,比例不超过当年集体经济收入(不含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入、财政专项拨款、村民公益筹资款)的10%。年底由镇财政司审查核实,超标部分作违纪处理。
5.所有支出原始单据都必须有四签字,即经手人、证明人、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村负责人审批签字。
(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5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原则上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六)采取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全镇取消备用金制度,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采用灵活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村级若出现街访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应急资金时,由村党支部书记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后,经村主任审核签字,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由村报账员负责到财政所办理支款手续,活动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及时进行报账核销(注明应急特办字样)。
第二十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并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要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债权及时清收,债务及时偿还,同时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
(一)村干部报酬补贴
1.村干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经选举产生的在职村“两委”成员。村主职干部按照副镇长工资水平确定工作报酬。其他村干部按照不低于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工作报酬。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误工情况,给予误工补贴。对于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一是要明确事项,由全体村“两委”干部及包村行政干部同意并在发放单上签字认可;二是明确标准,通常情况下每人每天不得突破一百元。其他需要发放补贴的,一定要有政策依据或相关规定作附件说明。
3.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包括值班补助、加班补助、节日慰问礼品等)。
(二)办公费
1.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文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办公费根据各村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超支自付,据实报销。
2.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电信公司大黄页电话簿等物品和传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通讯费
通讯费是指村办公固定电话和办公电脑上网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据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镇外)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其标准按本镇公务员会议执行。村干部因公出差须在事后一个月内结算,不得另行报销餐饮费。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与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
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事前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报销时附审批单和相关票据方可入账。严禁以加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支出冲抵交通费用。
(五)学习考察费
1.学习考察费是指村干部或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培训与考察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举办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2.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学习考察。确需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报销时附审批单、文件通知及相关票据方可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费用自理。
(六)报刊订阅费
村级公费订阅报刊,严格控制在党报党刊范围内。
(七)村集体用工支出
村集体用工指村级组织为完成阶段性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掌握,优先使用公益岗位人员,并严格执行议事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当月公布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费用。用工费用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在年末或次年初确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八)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1.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本村办理公益福利事业所需的费用,除“应付福利费”所明确的内容之外,包括:助学支出、征兵开支、殡葬费用、治安管理费用、文艺体育购置和活动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开支,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公益福利支出的内容。
2.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底支付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严禁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随意决定村民福利,享受对象的确定、福利标准等由各村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确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同意。
(九)捐助赞助费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通讯设施、农田水利、农业发展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通过入股、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每年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不得擅自动用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高城镇村级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专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在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按照数额实行镇或县级招投标,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经村“两委”会研究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出售的,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招投标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监管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
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监管中心人员及村民代表、村民理财人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监管中心备案。
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申请,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期应以短期为宜,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包费或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不得一次定永久,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减。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实行招投标制度,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遇国家政策调整需补充条款等。经济合同要及时交“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由村民代表、村民理财小组和监管中心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第六章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上述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交由所在村集体管理的,在管理期内视作集体资源纳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达到《随县镇(场)公共资源(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的,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且必须明确承包、租赁期内补贴及补偿资金的归属。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其分配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在租赁、承包或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公开竞价形式,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集体资源发包、租赁应以短期为宜,原则上以资源经营品种收益周期为依据,发包、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不得一次定永久,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镇公共资源(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简称《收据》),《收据》由中心指定的票证专管员统一管理,由中心代理会计统一开具,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由镇三资中心专人统一管理,建立台账,使用的《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五条 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拨款;发包及租金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收入;扶贫救济救灾款;村办企业上交资金;社会各项捐赠资金;各种代收的款项;其他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统一管理的各项资金。收据不得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的各种有偿服务收费;镇财政司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县级以上部门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及赞助资金等,可采取代开代管的方式使用收据,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禁止用“白条”、其他不合规的收据或以账、表代替专用收据使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建立村级会计档案专柜。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不得拆订、抽出和任意调阅,确需查阅的,须经农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用后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镇党委、镇政府作为镇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治、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纪委和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力量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 镇财政司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重大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三条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若因实际需要变更调整后,则以新修订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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