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城镇绩效考核方案,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对全镇各村(居)委会及镇直部门的考核,确保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联席会领导任副组长,职能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办,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村(居)委会考核内容
村(居)委会主要考核党的建设、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镇直部门考核内容
镇直部门主要考核党的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心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五、考核方式
目标责任管理绩效考核采取年终考核、民主测评、考核加分和考核扣分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依据各县考核内容,实行定量考核,占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70%,民主测评实行定性考核,占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30%。
(一)年终考核
年底由各县根据考评细则进行量化打分,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办汇总。
(二)民主测评
由组织办牵头实施,联席会成员、全体行政干部、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直部门负责人参加,对考核对象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分别进行整体评价评分:联席会成员的测评分值加权后按照40%的比例计入定性考核总分,全体行政干部、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直部门负责人的测评分值加权后按照60%的比例计入定性考核总分。
(三)考核加分
1.立项争资和项目建设:对上争取的项目资金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给予0.5分的奖励、100万以上至500万元的给予1分的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分的奖励。各考核单位自行提供佐证资料,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招商引资:对招引企业落户高城镇的单位,给予5分的奖励;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单位,给予每条0.2分的奖励,由招商专班提供佐证资料,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服务中心工作:在各项工作中,作为试点、示范点、办现场会或迎检村(居)、部门,并取得上级肯定或发文推广的实行加分,受到省级及以上肯定和推广的给予2分的奖励,受到市级肯定和推广的给予1分的奖励,受到县级肯定和推广的给予0.5分的奖励。各考核单位自行提供佐证资料,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4.对其他承担急难险重等中心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加分分值,分数不超过2分。
5.以上加分内容,年度内同一事项同一单位按最高加分计算一次,该年度同一事项同一单位不重复加分,加分内容如与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相同时,按最高级别内容加分,不重复计算加分。
(四)考核扣分
1.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按通报的级别进行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通报批评扣分,通报批评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下同)。所扣分值如下: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县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镇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此项征求党政办意见。
2.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班子两人以上因违纪、违规受纪律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能评先,年度考核总分扣3分。此项征求镇纪委意见。
六、绩效考核成绩构成及应用
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绩效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分+民主测评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村级考核成绩跟村干部工作报酬及评先挂钩,镇直部门考核成绩作为部门评先评优依据。
七、村干部工作报酬
村干部工作报酬由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奖励性报酬和养老保险补贴组成。
1.报酬标准:村主职工作报酬调整为4万元/人/年,主职分设的村增加1万元/村/年,村会计工作报酬调整为2.8万元/人/年(不包含养老保险1000元),其他村副职工作报酬调整为2.6万元/人/年(不包含养老保险1000元),村干部工作报酬按以上标准均列入财政预算。
2.基础报酬:按照村干部工作报酬的70%计算。村主职按照2333元/月发放基础报酬,村会计按照1633元/月发放基础报酬,村其他副职干部按照1517元/月发放基础报酬。
3.绩效报酬:按照村干部工作报酬的30%计算。对在年终绩效考核排名第1-5名的村(居)委会,绩效报酬足额兑现,排名第6-11名的村(居)委会,绩效报酬按照90%兑现,排名第12-14名的村(居)委会,绩效报酬按照80%兑现。
4.奖励性报酬:
(1)村(居)委会集体荣誉奖惩。
①获省委、省政府和中央部级奖励,村(居)书记奖励3000元,分管干部奖励2000元,其他干部人均奖励1000元;受到省委、省政府和中央部级通报批评的,村(居)书记、分管干部和其他干部分别扣除3000、2000、1000元予以惩戒。
②获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级奖励,村(居)书记奖励2000元,分管干部奖励1000元,其他干部人均奖励8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级通报批评的,村(居)书记、分管干部和其他干部分别扣除2000、1000、800元予以惩戒。
③获县委、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奖励,村(居)书记奖励1000元,分管干部奖励800元,其他干部人均奖励500元;受到县委、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村(居)书记、分管干部和其他干部分别扣除1000、800、500元予以惩戒。
④获镇委、镇政府综合奖励和县主管部门奖励,村(居)书记奖励500元,分管干部奖励300元,其他干部人均奖励200元;受到镇委、镇政府和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村(居)书记、分管干部和其他干部分别扣除500、300、200元予以惩戒。
(2)村(居)委会集体经济收入奖。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村,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村,干部每人奖励2000元;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20万元以上的村,干部每人奖励3000元。对当年化解村级债务达到30%的村(居),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对无债务的村(居)收回债权达到30%,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情况,时间截至当年12月31日,以财政所核算为准。)
5.养老保险补贴:村主职养老保险按相关政策予以缴纳,村副职养老保险每年补贴1000元。
八、严肃村(居)干部报酬发放纪律
1.从2015年开始,村(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报酬按镇财政所统一核算、镇政府审批的程序发放,各村(居)委会不得自行发放村(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报酬。
2.严禁以任何事由擅自发放奖励或补助款。
3.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各村(居)委会不得聘用工作人员。对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聘用并明确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报酬由镇党委、政府审批,但资金由各村(居)委会自行负责。
4.筹措村(居)委会干部当年报酬所需资金有缺口的,以实际筹措的资金按比例发放,未发到位的村(居)委会干部报酬以后不得补发,不得作为应付款入账,严禁白条入账。
5.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支付村(居)委会干部及聘用人员的工作报酬,谁借贷,谁偿还,村(居)委会集体不得偿还本金和利息。
6.对违反本意见的任何村(居)委会和个人,按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村(居)书记、主任、会计及相关核算人员的责任,并追缴相关款项。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办负责解释。
中共高城镇委员会
高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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