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22 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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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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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的意见》(中发〔2022〕1号)、《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鄂发〔202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部署安排,做好我省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保持规模稳定。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要求,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推动全省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务工规模不低于 208.4万人。

(二)聚焦重点区域。将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安置区作为稳岗就业工作的重点地区,推动劳务协作、项目援建、帮扶资金等各类资源倾斜支持,保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的底线。

(三)关注重点人群。及时为防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提供就业服务,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监测户实现就业。

二、推进重点工作

(四)深化劳务协作。深化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提升组织化程度。继续强化与东部省市劳务协作,拓展人员输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协作内容。全面开展省内劳务协作,省内劳务协作结对双方要签订劳务协议,帮扶地区要组织辖区内用工企业定向吸纳受帮扶地区脱贫人口。输出地要加强输出管理服务,输入地要努力将脱贫人口稳在企业、稳在岗位。

(五)做强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品牌孵化培育,结合各地区历史文化传承、特色优势产业、就业规模、培训优势等资源禀赋,针对性制定劳务品牌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积极开展“一县一品”“一县多品”劳务品牌创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以及脱贫人口、搬迁群众、农村留守妇女较多的地区,要立足本地人力资源优势,围绕制造业、建筑业、快递物流等就业容量大的领域,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六)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支持各地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引导脱贫劳动力参与乡村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参与项目建设。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在农村厕所革命、冷链物流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5%。

(七)规范帮扶车间建设。强化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属性,对吸纳脱贫人口数量多的,延长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更稳定的就业机会;对帮扶责任发挥不够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标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就业帮扶车间实施阶梯式、差异化的奖补,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就业帮扶车间订单不足等问题,支持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扩大吸纳脱贫人口的规模。

(八)鼓励返乡入乡创业。鼓励乡村能人创办以吸纳脱贫人口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增产增收。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加大财政政策支持,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等政策,为脱贫人口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

(九)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已被“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认为“丧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脱贫人口,不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过渡期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在岗履职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在所在村(社区)公示。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持续巩固光伏扶贫工程成效,光伏扶贫收益优先用于设置脱贫人口公益岗位,做到应设尽设、能设尽设。

(十)开展“雨露计划+”行动。组织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引导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术院校教育,原补助标准、资金渠道、发放方式保持不变,会同行业部门做好动态监测。动员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力量,发挥建筑、物流、电力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作用,通过校园招聘、校企对接、就业推荐等方式,拓宽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有培训意愿的脱贫人口参加雨露计划中短期技能培训,提升脱贫人口技能水平。探索雨露计划与区域协作、劳务品牌和用工主体的对接融合,促进稳定就业。

(十一)强化技能提升。把脱贫人口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对象,主动对接企业用工需求,指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针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全面提升脱贫人口技能水平,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做到“愿培尽培、应补尽补”。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帮助脱贫劳动力掌握实操能。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加强培训后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帮助脱 贫人口尽快上岗就业。适时举办乡村振兴技能大赛等活动。

(十二)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加大对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的政策扶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交通费补贴、吸纳就业奖补等政策。可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不足部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制定公布就业帮扶政策清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便利脱贫人口及用人单位申请享受。

三、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就业帮扶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五级书记抓就业帮扶的责任。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乡村就业信息员等各类就业帮扶力量的作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将脱贫人口就业帮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十四)强化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督促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措施。乡村振兴部门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加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情况监测和工作调度。发展改革部门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配合做好易地搬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农业农村部门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将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纳入省对各县(市、区)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省对市、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就业帮扶工作宣传,持续宣传就业帮扶政策措施,选树一批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典型,推广一批“立得住、叫得响、推得开”的就业帮扶好经验好做法,大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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