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历次环保督察反馈我县涉砂领域问题教训,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推进国有化平台公司统一规范经营,压实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联管共治水平,推动我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向环境污染少、安全保障强、资源利用高、经济效益好趋势发展,结合随县实际,起草了《随县砂石管理办法》。
一、起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起草过程
县水利和湖泊局组织相关起草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随县实际,于2024年2月20日形成初稿。随后在随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为2024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未收到信函、传真、邮件、电话等书面反馈意见。2024年3月5日至3月8日,征求了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和相关县直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3月18日,县司法
局就合法性审查反馈法律意见书为“无意见”。2024年3月28日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4月10日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提请县政府以县政府办名义行文印发,2024年4月24日通过县政府领导审签。
三、主要内容
《随县砂石管理办法(草案)》共十五条。
第一、二、三条对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在随县境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明确了砂石资源开发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河砂资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由县政府授权国有资本公司统一规范经营。
第六条明确了项目用砂购卖方式。
第七、八、九条明确了村民零星用砂、经批准设立的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及修复项目、河道疏浚综合利用项目涉砂审批报备要求及流程。
第十条明确了河道采砂停采后续清理、修复、验收、注销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明确了机制砂场经营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明确了对各类非法采、制、运砂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
第十三条明确了砂石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对村(居)委会、属地政府、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住建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对各类涉砂非法行为的查处明确了各自职能,建立了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明确了办法实施过程中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公布后的有效期限。
县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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