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建审〔2022〕2 号
关于对随州青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随州青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随州青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位于随县经济开发区,项目代码为:2107-421321-04-01-956701。占地面积36666.7㎡,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总投资的0.5%)。主要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生产车间)、配套工程(综合办公楼)、储运工程(成品仓库、原料储存区)、公辅工程(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噪声处理、固废处理工程)组成。
经发改部门预审,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环评及专家论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研究,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防止“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防止水土流失。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废水防控方面。该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及地面清洗废水,应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随县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㵐水河。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气防控方面。该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投料废气(颗粒物)和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食堂油烟。投料废气(颗粒物)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外排,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气筒)外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应提高集气效率,加强厂区绿化,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相应标准;食堂油烟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道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值。
(三)噪声防控方面。该项目营运过程的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应选用低噪设备、隔声、减震等,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方面。该项目运营过程终主要固体废物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或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要求暂存至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不外排。
(五)总量控制。项目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其中颗粒物:0.128t/a、非甲烷总烃:1.028t/a,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获得。
(六)卫生防护距离。项目严格落实设置的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并加强日常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口、采样平台及标志牌。按照报告要求做好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工作,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备查,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答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五、随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和营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项目竣工投入营运前,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营运,并依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违反规定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你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环评报告 审批 意见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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