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6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尚市镇王峰食品加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火烧馍(2026年4月1日生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二、随县均川镇双成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8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高粱酒和大麦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随县柳林镇光友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玉米酒和大麦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随县柳林镇寿传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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