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度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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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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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内设机构

三、单位构成及人员

第二部分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二)支出预算情况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七)政府采购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一部分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处理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和案件,指导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主要服务事项有:接待用工单位、劳动者关于劳动人事实体法律法规、仲裁申请流程、争议受案范围、纠纷案件管辖等政策、业务咨询;处理随县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和案件;完成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内设机构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无内设机构。

三、单位构成及人员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定编3名,实有2人,均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案件办理工作。


第二部分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财政收入31.29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补助)29.29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41万元,降幅4.3%,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财政批复年初预算支出31.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9万元;项目支出10万元。人员经费16.75万元,一般公用经费2.5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财政拨款支出29.29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补助)29.29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

2023年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由于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比较少,无公用经费预算,与县人社局机关仲裁股合署办公,每年预算经费下达后,全部划转县人社局机关,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局机关保障。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系统政府采购没有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情况说明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无公务用车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控公务接待费开支。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局机关保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度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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