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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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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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特编制《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我局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2、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及公开招聘等信息;

3、政府规章。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4、城乡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5、规划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

6、行政权力运行。包括权责清单、办事服务和办理结果等;

7、财政资金。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等;

8、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包括土地供应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相关信息等;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并在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zgsuixian.gov.cn/)公布。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gsuixian.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档案室查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信息;

4、现场公开。在项目现场公开管理审批的有关信息,如建设项目现场张贴规划批前公示公告、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等。

5、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6、微信公众号: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向本单位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股室为局法规和执法监察股,各股室(直属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构。

办公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厉山大道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722-3339678

邮政编码:441300

传真:0722-3339677

电子邮箱地址:sxzyghj@ej.zgsuixian.gov.cn。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随县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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