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2-18457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22〕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3-10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随县政办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7日    


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推动随县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华人寻根谒祖圣地、全国生态康养宜居福地,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政发〔2020〕10号)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预算内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奖励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个人和旅游创建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但引客入县的旅行社,也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省级30万元)、30万元(省级10万元)、2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乡镇,一次性给予30万元(省级15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甲、乙、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项目若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给予补助建设的不在奖励之列。

3.对成功创建省级文旅名镇、文旅名村、文旅名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或文艺作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省级3万元)、5万元(省级2万元)、3万元(省级1万元)奖励。

5.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

6.对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全国(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

7.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视投资建设情况适当给予奖励。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床位300个以上的商务旅游酒店,在实现盈利前,按企业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奖补给企业,每年由县税务局提供企业纳税和经营状况证明,由县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按程序办理。

(二)完善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奖励

1.对旅游景区新建或改建的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奖励。

2.旅游景区新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验收达标后,对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3.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俗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纪念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红色革命教育,视建设规模、档次及内容丰富程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三)文旅人才培养奖励

1.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千元、3千元、2千元。

2.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业技术(文化)拔尖人才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旅行社组团及地接奖励

1.奖励对象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县内外旅行社。

2.奖励条件

(1)一次性组团或接待100人以上旅游团队在随县至少住宿一晚、游览两个以上经营性旅游景区(3A级及以上景区)的县外旅游团队。

(2)对组团社直接组织、无地接社的旅游团队,由组团社申请奖励;对组团社组织、有地接社的旅游团队,由地接社申请奖励,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确定。

3.奖励标准

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含大巴团队、火车专列团队、自驾游团队等)来随县旅游100人以上、至少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经营性旅游景区(3A级及以上景区)的按每名游客20元给予奖励。

4.奖励申报

由组团社或地接社填报《随县旅行社奖励申报表》,同时按要求提供包价旅游合同、行程单、游客基本信息、酒店住宿发票及景区门票、旅行社资质证明、旅行社责任险等附件。

四、奖励申请与审核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提供国家文旅部评定文件。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提供省文旅厅评定文件。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提供市文旅局评定文件。

2.星级酒店、民宿、农家乐申请奖励,提供相关评定文件。

3.成功创建省级文旅名镇、文旅名村、文旅名街,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或文艺作品)、旅游商品评比奖项,成功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成功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和全国(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

4.文旅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奖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查看。

5.导游、旅游商品及乡村旅游发展等申请奖励,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

6.对获得全国、省级、市级旅游技能大赛奖项的旅游从业人员申请奖励,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业技术(文化)拔尖人才等称号申请奖励,提供评定的文件或证书。

(三)对违法经营、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有较大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制造虚假数据和涉及县委、县政府“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

五、其他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奖励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18〕57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织招徕游客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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