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鸿运水业富氧纯净水”桶装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5日抽自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鸿运水业富氧纯净水”桶装水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393,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 食0393)后,于2020年7月13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鸿运水业富氧纯净水”桶装水进行核查处置。现查明,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生产了该批不合格纯净水300桶(规格:18.9L,保质期60天),截止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3日向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公司已将该批300桶不合格纯净水以5元/每桶的价格销售完,货值1500元,获利300元。目前市场上已无该批不合格桶装水。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鸿运水业富氧纯净水”桶装水的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纯净水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了整改要求、措施、时限并要求其提供了整改报告,同时对该纯净水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纯净水的违法行为给予了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县甘霖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洁美纯净水”桶装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抽自随县甘霖饮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生产的“洁美纯净水”桶装水,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427,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 食0427)后,于2020年7月7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洁美纯净水”开展核查处置。现查明,随县甘霖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共生产不合格“洁美纯净水”400桶(规格:18.9L,保质期3个月),销售价为6元/桶,货值2400元,在本局开始核查处置时该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该公司已对市场上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洁美纯净水”桶装水进行了召回。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甘霖饮品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洁美纯净水”桶装水的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该批生产的桶装水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了整改要求、措施、时限并要求其提供了整改报告,同时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洁美纯净水”桶装水的违法行为给予10400元行政处罚。
随县刘敬勇经营不合格“汉乡泉”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3日抽自刘敬勇6月1日从枣阳市龙坑矿泉水有限公司购进的“汉乡泉”饮用水,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373,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 食0373)后,于2020年7月13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刘敬勇经营不合格“汉乡泉”饮用水开展核查处置。现查明,刘敬勇于2020年6月1日从枣阳市龙坑矿泉水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汉乡泉”饮用水30桶(规格:18.9L,保质期3个月),在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核查处置时,刘敬勇已将该批次的不合格饮用水以5元/桶价格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00元,获利30元。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敬勇经营不合格“汉乡泉”饮用水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汉乡泉”饮用水的来源、销售数量及流向。经查明刘敬勇在购进由枣阳市龙坑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汉乡泉”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了相关手续。经研究决定对刘敬勇经营不合格“汉乡泉”饮用水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将该案移交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随县唐县镇荷缘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荷缘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4日抽自随县唐县镇荷缘纯净水厂生产的20200602批次的荷缘包装饮用水(规格:18.9L/桶),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371,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 食0371)后,于2020年7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荷缘包装饮用水开展了核查处置。现查明,随县唐县镇荷缘纯净水厂于2020年6月2日共生产该批不合格荷缘包装饮用水80桶(规格:18.9L/桶),后以3元/桶价格对外销售,截至7月8日随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厂进行核查处置时,该批次的不合格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240元。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唐县镇荷缘纯净水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荷缘包装饮用水的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该批生产的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了整改要求、措施、时限并要求其提供了整改报告,同时对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荷缘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给予10144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双利净水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青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3日抽自随州市双利净水股份有限公司6月2日生产的“青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374,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 食0374)后,于2020年7月8日向随州市双利净水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查明,随州市双利净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生产了该批不合格“青山泉”包装饮用水500桶(规格:17L/桶,保质期3个月),截止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8日向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公司已将该批500桶不合格“青山泉”包装饮用水以3.5元/每桶的价格销售完,货值1750元,获利500元。目前市场上已无该批不合格包装饮用水。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双利净水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青山泉”包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青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了整改要求、措施、时限并要求其提供了整改报告,同时对随州市双利净水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7000元行政处罚。
随县肖宏斌经营不合格“旺泉”桶装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5日抽自肖宏斌6月5日从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购进的“旺泉”桶装水,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394,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 食0394)后,于2020年7月13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肖宏斌经营不合格“旺泉”桶装水开展核查处置。现查明,肖宏斌于2020年6月5日从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购进的“旺泉”桶装水129桶(规格:18.9L,保质期60天),在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核查处置时,肖宏斌已将该批次的不合格饮用水以4元/桶价格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516元,获利283.8元。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肖宏斌经营不合格“旺泉”桶装水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旺泉”桶装水的来源、销售数量及流向。经查明肖宏斌6月5日从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旺泉”桶装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了相关手续。经研究决定对肖宏斌经营不合格“旺泉”桶装水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随县曾氏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张丽生产经营不合格“神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5日抽自张丽6月5日生产的“神泉”包装饮用水,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 食0392,检验报告显示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 食0392)后,于2020年7月1日向张丽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查明,张丽于2020年6月5日共生产了该批不合格“神泉”包装饮用水100桶(规格:17L/桶,保质期3个月),截止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日向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张丽已于7月1日前将该批100桶“神泉”包装饮用水以批发价3元/每桶销售到了附近超市,货值金额300元,召回时已销售完,扣除成本无获利。目前市场上已无该批不合格包装饮用水。
(三)处置情况。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丽生产经营不合格“神泉”包装饮用水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神泉”包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神泉”包装饮用水生产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了整改要求、措施、时限并要求其提供了整改报告,同时对张丽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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