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场景式服务导读:

这里是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场景式服务系统,这里有城乡低保救助和老人、儿童社会福利办理的相关办事指南,包括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各类群体社会福利办理等方面信息,您通过阅读本服务,可以了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最新政策、办理资格、流程和标准等,也可以查询咨询互动服务电话、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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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纸质申请资料也可以通过手机下载鄂汇办APP在线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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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民政局

电话:0722-3339132

地址:随县民主路随县民政局一楼低保大厅

各镇(办)服务大厅民政窗口或民政办公室

各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7号)

3、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号)

4、《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市、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孤儿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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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办理形式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入确认环节。

办理结果:对申请对象提出初审意见。

3、确认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通过确认,发放低保金。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理由。低保享受对象名单在所在镇(办)政府、村(社区)公示栏长期公示。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办理结果:对申请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3、确认

审查标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确认意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不同意确认意见,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结果:通过确认,给予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理由。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在所在镇(办)政府、村(社区)公示栏长期公示。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暂不提交书面申请,可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遭遇临时性困难情况。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简化审核环节。

办理结果:对申请对象提出初审意见。

3、确认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确定救助金额,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存在重大困难,拟救助金额超过镇级审核确认上限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予以确认的,发放临时救助金。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权限

被收养人条件

送养人条件

收养人条件

资料审查标准

办理流程

协议解除收养登记办理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随县民政局

电话:0722-3339136

地址:随县民主路随县民政局

各镇(办)服务大厅民政窗口或民政办公室

各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随民发〔2020〕11号)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

1、年满100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80-99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一)申请及受理

年满80周岁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津贴的前一个季度,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调查核实,需留存视频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审核及公示

镇(街道)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同级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的合作,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等方式,定期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等信息,形成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2寸彩色照片3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一)发放

1、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以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镇(街道)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于当月1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2、高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二)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线下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随财发〔2018〕24号)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精神障碍患者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各地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局。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补贴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线下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受理

审查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或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需协助孤儿或孤儿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儿童福利证》、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审批

审查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办理结果:对纳入孤儿政策保障的儿童,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儿童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1、申请

审查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需协助孤儿或孤儿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查验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结果: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

审查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对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保障的儿童,按照孤儿养育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4、终止

审查标准: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2)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或个人声明);

(3)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4)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6)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证明;

(9)捡拾弃婴的旁证材料;

(10)县级以上报纸的寻亲登报公告。

3、送养人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1)孤儿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孤儿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孤儿同意被收养的声明(8岁以上须出具);

(6)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7)福利院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寻亲公告;

(9)儿童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加盖福利机构公章);

(10)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8岁以上须出具);

(1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入院的原始记录【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含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DNA采样证明】;

(1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


1、初审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证明证件材料,是否符合收养登记条件;

2、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实施评估→融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签订收养协议→做询问笔录;

4、录入系统;

5、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收养证上加盖局章→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