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场景式服务导读:

这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服务专栏,如果您是随县城镇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人员,想申办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公租房,您浏览本服务介绍,可以在此了解有关政策、查询办事条件、服务流程、指南、渠道等,尽可能为您办事提供方便和服务。若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此查询留言、建议或投诉渠道及方式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房

了解政策

对象范围

申请材料

申报及审核

申请方式

配租方式

先租后售

租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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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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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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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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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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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精神,结合随县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筹集建设运营,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运营。从而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在工作地无住房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应提交或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证明;

(四)其他材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不动产管理机构核查证明。用人单位或社区将承租需求和审核材料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将承租需求情况抄送至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为线下申请。

申请地址: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常态化配租。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采取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首次购买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售,由出售人制定销售方案,发布销售公告,明确销售价格、申请审核程序等。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应与出售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每三至五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按照一房一价,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并给予适当优惠。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保障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随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随县政办发【2013】56号)结合随县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申报、审批、公示,申报家庭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公租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其他材料。


(一)县城规划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县城区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调入)的在编在册正式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三)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申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所属单位申报。


线下申请。


1.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附需提交资料清单)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doc

2.随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内附需提交资料清单)

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doc


根据县政府签批的《县住建局关于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请示》:(一)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6.3元/人/月/㎡,低收入家庭5.4元/人/月/㎡;

(二)保障面积标准。1人及2人家庭按30㎡、3人家庭按45㎡、4人及以上家庭按60㎡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时予以扣减)。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办公电话:0722-333976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